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提名推荐、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医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高水平医院提供保证、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医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医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4、医院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医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医护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职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医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p#副标题#e#
9、医院办院规模和年度用工计划;
10、医院党、政和业务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全院性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全院性的奖惩事项。
13、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全院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基础设施等办院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院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8、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9、党支部及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0、医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配备
1、院中层职工以上干部提名;
2、院级后备干部推荐;
3、全国、省、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医院整体工作的各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采购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p#副标题#e#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实行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机制。党支部会讨论决定关系医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医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医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全面负责医院的医、教、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支部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副院长、有关院科、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
出席院务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党支部书记、两办主任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
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党支部正书记、工会主席、院办主任。
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用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决策。党支部会组成人员以及院务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部会、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支部会或院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配备推荐,在党支部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支部会和院务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p#副标题#e#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支部会或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支部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院务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支部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p#副标题#e#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支部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院务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服务等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长。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支部委员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支部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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